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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医师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3日无锡市医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无锡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WU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WXMDA。
第二条  本会是经无锡地区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师执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无锡的经济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无锡市金城路499号(邮政编码:214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开展医师的学习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宣传教育,教育医师遵守执业规则;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五)面向社会,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学新技术新成果,兴办促进医学科技发展的实体和事业,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机构;
(六)促进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
(七)加强与市外医师协会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其它群众团体的合作和交流;
(八)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申请,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进行调查,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公正立场出发,本着科学、求实的原则向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提出调查论证的结果以及相关的处理建议;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广大医师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承接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建立协会内部对医务工作者的激励机制;
(十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其它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分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执业医师管理人员;可申请为本会分会个人会员;
(四)有执业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
(五)对我市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非医学界人士可特聘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事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推荐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会议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届次,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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