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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认真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医师定期考核专栏 | 2013/1/6 | 阅读次数:2448
 
 
锡卫医〔2012〕125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医师协会、市医院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周期为2010—2011年,对象为2010年底前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机构
全市考核机构继续由2008年以及2010年向我局备案的机构承担。考核机构具体标准应符合省卫生厅《实施细则》中有关考核机构的条件、资质等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考核机构,应主动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原考核机构因机构转型等因素已撤销或申请撤销的,应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报我局备案。各考核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实施细则》要求,准备好实践技能考试场所。
三、考核内容
(一)业务水平考核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卫医〔2010〕93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锡卫医〔2008〕63号)规定执行,内容以相应科室“三基”技术操作技能以及实践技能操作能力考核为主。
初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核,其中综合笔试为70分,合格分为42分;实践技能考核为30分,合格分为18分;总合格分为60分。
中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实践技能、发表论文与带教工作,满分200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为100分。其中,综合笔试为60分,合格分为36分;实践技能为40分,合格分为24分。四项总合格分为110分。
高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实践技能、发表论文与带教工作、科研工作,满分300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为100分。其中,综合笔试为60分,合格分为36分;实践技能为40分,合格分为24分。五项总合格分为150分。
此外,符合省卫生厅《实施细则》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
按省卫生厅《实施细则》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四、考核方式
按照省卫生厅《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五、工作要求
1.我局委托市医师协会具体负责无考核资质机构的市注册医师、外来医师和变更执业地点等提前考核的医师考核工作,委托无锡市中医医院具体负责无考核资质机构的中医医师的考核、全市考核不合格的中医师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委托无锡市人民医院负责全市临床及口腔类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委托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无考核资质机构的预防保健医师的考核、全市考核不合格预防保健医师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
2.考核机构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附件3—8)交无锡市医师协会汇总后报市卫生局行政部门备案。
3.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要求所辖考核机构统一将考核医师考核结果交医师所在执业注册机构,由注册机关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凡在江苏省卫生厅注册的医师,须由江苏省卫生厅医师资格办公室核准盖章),并录入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4.各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前一周向所辖范围内的医师公告考核时间、考核程序;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公示考核结果。对无故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人员,按照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医疗机构应给予其停止执业3—6个月,并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
5.各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考核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并组织好2012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无锡市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成绩定期考核内容
2.无锡市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3.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
4.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
5.无锡市医师医德考核表
6.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7.2010-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一)
8.2010-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二)

无锡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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