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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对并发症认识有误区
自律维权 | 2011/1/26 | 阅读次数:4564
    在医疗纠纷争议处理中经常会涉及到并发症的问题,并且多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全国高等学校医药教材、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各类医学手术学中均没有对并发症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定义。根据世界公认的权威《Merriam-Webster医学辞典》中的解释,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仅在第33条中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一高度概括性的表述导致临床工作者在“并发症究竟是否为医疗事故”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产生很多误区。

  误区之一

  出现并发症是合情合理的

  是疾病发展进程中的必有现象

  解析:这一观念在部分临床一线工作者中根深蒂固。这种潜意识削弱了他们对症状的高度警惕性和发现主要疾病的主动意识。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对医疗安全的重视,各学科通过系统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总结出在疾病发展及诊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在医学书籍中以并发症列举,其目的是警示医务人员注意防范。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师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例如在甲状腺切除手术中,可能损伤喉返神经,其发生率约为0.5%,大多数是因手术处理甲状腺下极时,不慎将喉返神经切断、缝扎或挫夹、牵拉造成永久性或暂时性损伤所致。少数也可由血肿或瘢痕组织压迫或牵拉而发生。某三甲医院-头颈外科医师在行甲状腺肿瘤手术时,喉返神经损伤和甲状旁腺功能损伤的发生率几乎为零。这也说明排除患者个体差异的情况下,完全避免一些“并发症”是医师经过长期严格训练可以达到的。但是甲状腺肿物与周围神经粘连非常密切,在切除过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

  因此,正确认识并发症的内涵与外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避免并发症发生给予充分注意,就能实现手术疗效最大化,并发症损害最小化。

  误区之二

  并发症均不构成医疗事故

  解析:这一认知甚至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结论相左。在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只要是出现了并发症,不管是可以避免的还是无法避免的,都认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一部分属并发症范畴的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诉讼,最终被人民法院推定为过错赔偿。但如果医方有证据证明在诊治过程中预见到已知并发症并采取正确的规避措施,那么发生并发症就无过错,无需担责。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中,如能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法院有机结合,取长补短,或许是个处理纠纷既有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方式。

  医法知识

  医疗告知

  是指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告知是一方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预定事实的医疗行为、预想的结果和伴随的危险性以及该医疗行为不予进行的后果等。

来源:中国医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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