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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维权的反思与展望
自律维权 | 2009/5/6 | 阅读次数:2774
      1、医师维权﹙1﹚是维护患者权益的基础:医患之间是医生为患者提供帮助和服务,医患之间应当是高度信任的协作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医师占一定的主导地位,拥有专业知识的医生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患者的权利必将受损﹙2﹚是广大医师的呼声﹙3﹚是医师协会的职责2、如何维权﹙1﹚法律宣讲,风险意识的提高﹙2﹚个案维护﹙3﹚呼吁、沟通医师执业环境改善了吗?这些工作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

  本报告的忧思

  应景之作可能被法典化而我们对此毫无知晓

  (第一千九百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千九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千九百八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受害人生命而采取的合理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二)完全因受害人及其特殊的体质而引发的损害;(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受害人造成的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损害;(四)因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损害;(五)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的。

  (第一千九百八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拒绝诊断、治疗危急患者。

  违反前款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以前九百八十七条)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适用的药品、血液、血液制品或医疗设备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本法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依据前款,无法查明加害人的,适用本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第一千九百八十八条)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能够证明已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

  在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涂改、销毁或隐匿病历等资料,以致无法查明案情事实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过案例看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一、罗某诉枝江市某医院案

  2001年4月19日患儿罗某的母亲因孕37周腹痛到枝江市某医院待产,交完1000元住院费后,因认识医院的熟人又自行退费,在没有住院手续的情况下在该院分娩顺产产下一女婴。

  由于没有住院手续故该女婴没有任何分娩记录。

  出生10天后因黄疸持续不退再入该院,间接胆红素高达335.1mg/dl,入院时陈述分娩时情形为:顺产(未陈述窒息)。

  患儿二月起因哭闹不安、尖叫、四肢硬到三峡医学院附属医院做CT示:先天性大脑发育不良。

  患儿10个月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陈述的病史为:出生时窒息,没有提供   黄疸病史。在北京儿童医院经磁共振检查临床诊断为:脑瘫。

  2002年9月12日患儿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百四十多万元。

  2004年9月7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脑瘫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故只能推定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的脑瘫存在因果关系,且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六十五万余元。

  案例二、刘晷玺诉南阳市中心医院案

  患儿刘晷玺2000年3月1日出生,2001年10月21日因呕吐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求医,诊断为胃炎,大夫给药中有庆大霉素4万单位每日两次口服,患儿共服5次药。

  2002年3月患儿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给予的庆大霉素导致了她耳聋。经两审终结,法院因“刘晷玺的双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不能排除与口服庆大霉素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医院承担高额赔偿。

  四、通过对知情同意权的分析看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一)论点:1、我们对知情同意权做了庸俗化的处理2、知情同意之上的准则(二)目前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流行观点没有患方签字的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都是侵权

  案例三、姚某诉某医院案

  1999年6月11日,某医院接诊了一位病人姚某。该病人高热、腰疼5天,在院外应用抗生素无效后来院。姚某10年前曾行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术。6年来反复腰疼,入院后经用抗生素,完善术前检查,大夫诊断张某“肾脓肿”。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大夫决定行“左肾探查术”。术前讨论中,大夫们认为:术中若发现该肾脏无功能可行左肾切除。这一想法大夫认为应由其在手术中根据情况来定,故术前谈话时未向患者家属交待。术中,大夫发现该“肾已失去常态,皮质变薄,部分区域有脓性渗出”,于是大夫决定切除该无功能肾。术后病理证实(本院及中国医大一附院)为“肾脓肿”、“肾组织破坏严重”,病理结果表明该肾脏具有切除的适应证,但患者在痊愈出院后认为切除其肾脏没有征得其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05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健康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三)知情同意权的由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的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四)两个例外

  1、合理人标准法院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是:一个合理人在知晓治疗风险和其他替代治疗方法的情况下,患者是否同意接受治疗。因没有患者签字大夫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发生纠纷时,法院会着重查明,如果医生履行了适当的告知义务,真实情况又会如何。

  2、紧急情况的例外

  (五)不适当医疗行为问题

  案例四、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夫切除福利院女孩子宫案

  患者自主原则。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师必须诚实地对待患者并使患者在了解病情的基础上有权对将要接受的治疗做出决定。只要这些决定和伦理规范相符合,并且不会导致要求给予不恰当的治疗,那么患者的这种决定就极为重要。

  五、如何维权的本报告观点

  1、法律的宣讲、沟通及个案维权很重要2、维权思路的反思3、“抗争”

  医学虽然植根于不同的文化和民族传统之中,但是医学工作者扮演的都是治病救人的角色,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希波克拉底。实际上,医学界必须和错综复杂的政治力量、法律力量以及市场力量相抗争。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现实和平的手段就是斗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19世纪德国著名思想家鲁道夫•;冯•;耶林)

  注:所谓抗争是一种表达而非反抗

  六、 结束语既往的医师维权工作为广大医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做出了贡献;法律对医患关系的定位将对医学科学产生巨大而长远的影响;致力于深入探究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我们的义务;为广大患者的最终权益考量一定意义上的抗争是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我们的声音应当走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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