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办医〔2009〕5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6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眼科项目的应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眼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皮肤病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5、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应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中医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三)2002年以来,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从事临床工作1年以上,或经过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专业培训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相关专业培训(进修)三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2006年1月1日以来以第一作者在有公开期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医疗美容专业论文至少1篇(文献综述、科普专著和个案报导除外)。
(五)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发生。
(六)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一)。
(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三)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以上所要求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关例数证明;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发生证明;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
(四)经过省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的复印件。
(五)医疗美容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三、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并具备医疗美容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所确定的专业,选定相应的医疗美容专业进行申报,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必须经业务考核。所在医院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由本单位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其他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三)对考核合格人员,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将需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请各市卫生局、有关医院务必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于9月10日前,由市卫生局统一将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人员的有关材料(材料袋封面见附件2)报送至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考核办公室(南京市汉中路136号江苏省口腔医院医务部)。厅直单位和省管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各地、各有关医院报送书面材料时请一并上报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
联系人:杨建荣沈鸽兰
联系电话:025-86662943 85031867 85031971
电子邮箱:jskq2006@njmu.edu.cn
五、考核方式
主诊医师资格考核采取专业笔试的方式进行。
六、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考试内容:医疗美容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二)考试形式:笔试,闭卷。试题形式为选择题、简答题和问答题。
七、考试范围
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试行)》为依据,分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眼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五个专业。其中,眉部和眼部美容外科列入美容眼科专业考试范围;口唇部、颌面部美容外科及面部除皱术列入美容牙科专业考试范围;医疗美容心理诊断及辅导和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为各专业统考内容。申请人按申请专业参加考试。
八、其它事项
申报材料上报后,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名单及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材料袋》封面
3、各市美容主诊医师申报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三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