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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的证据特征
自律维权 | 2011/1/26 | 阅读次数:4415

2010年08月11日 编辑:徐江  来源: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  【  

证据应该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属性,当事人可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针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标签:病历资料 医师维权 证据特征 寻医问药

  真实性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且客观存在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由于事情过程的复杂性,时过境迁,人们事后的认识不能完全反映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只能尽量接近客观真实。

  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合法性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就是病历资料以及对病历资料的专家解读,即鉴定结论。当事人要赢得诉讼,首先要争辩的就是病历资料作为证据的三性。

  病历资料的证据三个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应该说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就是病历的真实性。除具备证据的三个属性,病历资料证据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对客观性

  就证据的真实性而言其本身就是相对的,其真实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观真实。事实上所有的病历摆脱不了主观性,比如心脏杂音,低年资医师可能听不出来,记载为“无杂音”,这显然是其主观判断。

  病历资料就是诊疗活动的文字记录,而疾病真实状况有时无法在病历上反映,即使打开人体,也未必能得到事实真相。不同的人记录的东西就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病历资料注定就是与主观性纠缠在一块的,其相对的客观与真实性表现得尤其突出。

  单方性

  因为病历资料本身存在强烈的主观性,事实上是医务人员对诊疗活动的陈述,相当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的书面化,真的要隐瞒或者掩饰,从落笔开始就存在选择。

  不即时性

  医疗活动记录大部分只能事后记录,不可能边手术边记录,边抢救边记录,即便是看门诊也还是先看后记录,这里面永远有个时间差的存在,相关规定最长的时间差可达24小时,入院记录在24小时内完成即可,抢救记录是事后6小时内记录。因为有时间差存在,无法分清主客观的记录就可以合法地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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