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无锡市医师协会官网!
head
首页  |  通知公告  |  行业新闻  |  工作动态  |  教育培训  |  执业考试  |  自律维权 |  政策法规  |  医师风采  |  关于协会  |  协会分会  |  联系我们
协会刊物
无锡医师通讯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师维权
告知义务未履行 “重视不够”是祸因
自律维权 | 2011/1/26 | 阅读次数:3853

               告知义务未履行 “重视不够”是祸因

                             2010年08月10日 编辑:唐泽光  来源: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  

在对患者病情进行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对患者进行全面告知,并留下相关证据同样非常重要。广大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务必要将诊疗活动完整、及时地记录下来,将来万一发生纠纷,才不至于仅仅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资料,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标签:告知义务 医患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2008年6月25日,闫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S医院诊断为:右髋臼骨折伴髋关节后脱位,右前臂皮裂伤,右尺骨骨折。6月30日下午,医院为闫某实施了右髋臼后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第二天患者清醒后感到伤口疼痛,右腿、脚麻木,无知觉,不能动。医生告诉患者及家属这是正常反应,嘱三个月不能下床,不要动。

  两个月后,患者在家属陪同下坐轮椅去医院复查,并重新拍了片子,医生告诉患者骨折部位长得非常好。对于患者特别主诉的右腿脚麻木及右脚不能自动弯曲等情况,医生没有进行任何相关的辅助检查,只是告诉患者恢复时间还不够,等一年就好了,在门诊手册上未做任何记录。2009年5月患者到其他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坐骨神经损伤。

  2009年5月21日,闫某以S医院手术造成其右侧神经损伤和告知缺陷延误治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4 945元。

  鉴定结论

  患者术后出现的坐骨神经损伤系手术后并发症。由于缺乏患者出院后于S医院门诊复查时的客观病历依据,本次鉴定难以系统评价医院复诊时的诊疗行为。若在门诊复查就诊过程中,医院未书写病历及提出相应治疗建议,则存在医疗过失,且对患者坐骨神经损伤结果有一定的影响,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D级(责任程度为50%)。若不存在上述情形,但法庭明确医院在告知方面存在缺陷,对患者现有结果有轻微影响,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B级(责任程度为10%)。

  法院判决

  1.法庭认可了由家属代签的手术同意书和医患谈话记录的效力,认为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告知方面的缺陷。

  2.S医院不能提供原告在门诊复查时的客观病历资料,因此可以认定被告S医院在门诊复查阶段对于原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坐骨神经损伤这一手术并发症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提出相应的治疗建议,被告S医院在门诊复查阶段对于原告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对原告腿部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医院在患者手术前、出院时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和在为患者进行复查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手术前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体现为手术同意书的签署,关于患者家属是否可以代签的问题,在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已有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手术同意书;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可以由其近亲属代签。因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的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患者的近亲属才有权代替其本人签署手术同意书。本案中,将此伤情告知患者本人并无不妥之处,且不会对后续治疗产生不良影响,不属于“因保护性医疗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患者意识清醒,完全可以用左手进行签字,不属于“因病无法签字”,所以,只有患者本人在手术同意书上进行签字,才能证明本案中医院尽到了术前告知义务。

  患者的完全康复,不仅需要住院期间的正确治疗,还与出院后的复查和后续治疗密不可分。虽然最终判决意见中,“坐骨神经损伤这一手术并发症重视不够”是医院赔付患方的原因之一,但可以看到,在患者复诊时,医生没有重视甚至没有考虑患者主诉内容,没有考虑到有坐骨神经损伤的可能,没有任何辅助检查,便盲目告诉患者“一年就会好”,诊疗水平也有待提高。而告知义务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对病情的准确把握上,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达不到应有的诊疗水平,告知义务的履行也就无从谈起了。

  在对患者病情进行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对患者进行全面告知,并留下相关证据同样非常重要。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中的被告医院就是因为未书写门诊手册导致其承担未尽交代告知责任,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务必要将诊疗活动完整、及时地记录下来,一旦将来发生纠纷,才不至于仅仅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资料,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版权所有:无锡市医师协会
地址:无锡市金城路399号1-511室     电话:0510-82757102
 
邮编:214023     E-mail:wuxiysxh@126.com 
苏ICP备09022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