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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办法
教育培训 | 2009/3/23 | 阅读次数:3247
中国医师协会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内医师人员的人文素养和敬业水平,加强对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医师法》和其它相关培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医师工作及相关行业和医学院校的专业执业医师和所有参与医师培训、培训考试工作的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中国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及规则、审定《培训考试大纲》确定培训考试题库原则等工作。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四条
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将按照国际惯例由行业组织进行培训。
第五条
以提高参加培训的医师人员在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方面的应用能力为主导方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本培训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医师协会和全国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培训体系的具体工作,并成立该体系的管理办公室,指定北京正德育泽经济文化中心作为营运管理技术支持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正德育泽)。
第七条
培训部在中国医师协会、全国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师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考试大纲与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培训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管理等。
第八条
根据本培训体系的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本培训体系的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培训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地授权机构,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考评。
第十一条
培训级别与培训体系内容。
初级人文医学培训证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医生人文素养,医患沟通);中级人文医学培训证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医师必备的管理技能);高级医师培训证书(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医院领导力艺术的组成)。
第十二条
本培训体系共由27个标准学习模块和10个补充学习模块组成。根据实际发展,相应调整标准或补充模块。通过学习规定模块,并通过统一考试,可获得相应级别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试级别与申报
第十三条
初级人文医学证书(条件2、3需具备之一)
1、经本初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证明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包括相关院校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中级人文医学证书(条件2、3需具备之一)
1、取得本初级人文医师培训合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中级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明书。
2、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担任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二年以上者。
3、在国外留学归国者,在医学专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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